民法典背景下环境物权构建的可行路径  被引量:3

The Feasible Path to the Construc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perty Rights Under the Civil Code Backgro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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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广华[1,2] 毋彤彤 

机构地区:[1]河海大学法学院 [2]河海大学民商法研究所

出  处:《环境保护》2018年第20期42-44,共3页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基  金:2018江苏省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一般课题"法律+"视域下行业特色高校法学研究生培养的创新与实践(JGLX18_088)

摘  要:《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的创设将生态环境保护上升到民法基本原则的高度,显示出我国借助民法助力解决环境问题的决心。作为民法重要组成部分和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基本规则的物权法,理应对此有所回应。本文基于对环境物权的学理分析,阐述了环境物权构建的必要性以及可行性,进而提出在《物权法》中贯彻"绿色原则",将环境物权纳入用益物权编等方法来构建环境物权。

关 键 词:民法总则 物权法 绿色原则 环境物权 环境保护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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