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司法档案中的“行奸复拒奸”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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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小也[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出  处:《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2013年第2期411-432,共22页

基  金:北京市与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北京地区现存清代、民国司法档案的价值与利用”成果之一.

摘  要:清代奸情案中有所谓“行奸复拒奸”,其情节为妇女(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先与人通奸,后出于某种原因拒绝与奸夫继续维持关系,从而引发激烈冲突.此类案件中的当事人与其他相关人员的心理活动、行为表现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十分微妙,承审官员要做到清代司法审判制度所特别强调的“情罪允协”,具有相当大的难度.本文即以刑科题本与成案等材料为中心,分析这些人的心理活动、行为表现以及案件的拟罪量刑过程.

关 键 词:拒奸 情罪允协 社会性别 

分 类 号:D92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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