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运输合同”章对于邮轮旅游的影响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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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思琪[1] 

机构地区:[1]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世界海运》2018年第12期48-52,共5页World Shipping

摘  要:《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对于邮轮旅游的直接影响主要集中于第二编"合同"第十八章"运输合同"第二节"客运合同"。草案第600条增加的关于实名制客票挂失补办的规定,由于邮轮船票大多采用电子形式,因而对于邮轮旅游影响较小;草案第604条增加的关于"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配合"的规定,对于规制邮轮旅客的"霸船"行为具有鲜明的积极意义;草案第605条规定承运人在迟延运输时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无法适应邮轮旅游的特殊性,可能过度加重承运人的责任。为了应对该条对于邮轮旅游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建议《海商法》修改时增加关于邮轮旅游航程变更及其处置的专门规定。

关 键 词:民法典 合同编 运输合同 邮轮旅游 航程变更 《海商法》修改 

分 类 号:F55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F59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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