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背景下我国信托机构善管义务界定及责任追究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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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杜明鸣 

机构地区:[1]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出  处:《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年第6期70-73,共4页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摘  要:轰动一时的中诚信托案最终仍以刚兑落幕,其结果不仅表明须加强投资者风险教育,更呈现着部分信托机构善管义务缺失之现状。然资管新规下,信托业打破刚兑已成必然之势,为合理配置各方权义,厘定各主体责任范围,应进一步细化规定信托机构受托义务,尤其是明晰信托机构善管义务履行标准。为此,须借鉴英美法系中谨慎投资义务认定方式,采主客观相结合的善管义务评价标准,并明确信托机构违反善管义务之责任内容,辅以举证责任倒置之平衡手段,还信托市场一个正常、健康的交易环境。

关 键 词:信托机构 善良管理义务 谨慎投资义务 民事责任 资管新规 

分 类 号:D912.28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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