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我国供电企业的纳税风险与应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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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小云 刘志悦 

机构地区:[1]延安市市直单位会计统管中心 [2]山西广播电视台

出  处:《山西财税》2018年第11期44-46,共3页

摘  要:一、“营改增”政策实施给供电企业带来的税务风险(一)增值税与营业税纳税模式差异引起的风险营业税是对征税对象提供应税劳务时取得的营业额全额计税,而增值税是对货物或劳务在流转环节中产生的增值额进行征税.由于增值额的界定较为困难,我国借鉴国际上广泛使用的税款抵扣方法,即增值部分的应纳税额为销项税款与进项税款的差额.“营改增”之后,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供电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将成为影响应交增值税税额的关键因素.

关 键 词:供电企业 纳税风险 增值税税额 税款抵扣 应税劳务 征税对象 一般纳税人 纳税模式 

分 类 号:F426.6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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