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付款人未能识别出变造票据而错误付款的责任  

Liability Affirmation of Drawee for not Recognizing Altered Bills and Made Wrongful Pay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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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费益君 包梦丹 

机构地区:[1]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8年第32期65-67,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票据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以“小票套大票”方式变造金额的票据而错误付款的,属于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过失”,票据付款人仍需向真实“大票”的持票人付款。变造票据持票人获得的大于原票据金额的付款属不当得利,票据付款人可请求返还。

关 键 词:票据付款人 变造 识别 责任 票据金额 重大过失 不当得利 持票人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2.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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