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担保行为的法律约束——对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条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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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秋红[1] 余亚梅[2] 

机构地区:[1]浙江大学法学院,杭州310028 [2]上海市公安局,上海200002

出  处:《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34-37,共4页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第4条规定文义不清。房产商为个人提供阶段性担保,似应无效,专门性担保公司为个人提供担保应认定有效,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应认定无效。

关 键 词:公司 担保行业 法律约束 担保法 司法解释 第4条 阶段性担保 专门性担保公司 中国 公司法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2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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