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曹某某的行为该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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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潘晓涛[1] 葛云[1] 

机构地区:[1]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1101

出  处:《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78-80,共3页

摘  要: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曹某某,男,系无业人员.2000年7月17日,曹某某窜至本市闵行区罗阳二村某室,窃得价值人民币5525元的摄像机一架及价值人民币2460元的照相机、金戒指、项链等物品.当日,曹将摄像机藏匿于罗阳二村某号楼顶隔热板下后,将其他赃物销赃时被公安人员抓获.曹到案后交代了盗窃照相机等物的事实,但否认了盗窃摄像机的事实.

关 键 词:刑事责任 盗窃罪 刑事诉讼 公诉 犯罪数额 刑罚 

分 类 号:D924.35[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5.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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