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和谐社会行政立法观念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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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志武[1] 

机构地区:[1]集美大学政法学院

出  处:《人民论坛》2011年第A12期68-69,共2页People's Tribune

摘  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法律的调整,行政立法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行政立法发展的过程是治理手段变革的过程,由于过去行政立法重管理轻协调,产生了不少不和谐的情况。作为和谐社会的行政立法应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循序渐进立法。

关 键 词:和谐社会 行政立法 观念转变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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