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律对婚姻中“违约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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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腾浪 

机构地区:[1]广州市司法学校教研室

出  处:《人民之声》2001年第7期14-15,共2页

摘  要:婚姻法修改草案第三条规定"禁止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规定:"因一方重婚或即使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与现行的婚姻法相比,婚姻法修正案草案不仅禁止重婚,而且增加了禁止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的内容。并目首次提出,夫妻中—方因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而导致离婚的,将承担对无过失方的损害赔偿责任。于是,有人提出异议:夫妻双方不应因婚姻而丧失独立的人格和权利。男女双方都有权决定自己爱或不爱,决定使爱情深化或终结。对于以情感为基础的婚姻来说,法律对其中"违约"—方的惩罚,实在谈不上有何意义,既无根据,亦无效果。对此,笔者不敢苟同。随着人类进步,婚姻形式从最初的群婚制发展到专偶制。在群婚制下,尽管人类对两性关系给予了不同范围的限制;血缘群婚制排除了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普那路亚群婚制排除了姐妹兄弟之间的通婚。

关 键 词:婚姻 当事人 一夫一妻制 单偶婚 夫妻关系 

分 类 号:D[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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