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独立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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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进保[1] 

机构地区:[1]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出  处:《人民之声》2004年第4期21-21,共1页

摘  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她代表各族人民的利益,行使国家的最高权力。这一最高权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拥有最高立法权,并凭籍这项权力为国家建立完善的社会管理体制提供法律依据和政治基础。二是拥有组织和监督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执政的权力,凭借这项权力组织建立了我国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并将其置于自己的监督之下。正因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其它国家机关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它负责。所以,在我国的政体架构中不存在高于或与其平列地位的机关,也不允许有超越其上或与其平等的权力。

关 键 词:检察机关 社会管理体制 审判机关 独立审判权 裁判案件 司法独立 司法机关 宪政原则 一府两院 部门保护主义 

分 类 号:D622[政治法律—政治学] D926[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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