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书面言语风格表达手段系统的司法鉴定——兼与杨旭同志商榷  被引量:1

Judicial Expertise of Individual speech Style of written 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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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志家[1] 王艳玲[1] 

机构地区:[1]中国刑警学院,沈阳110035

出  处:《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53-56,共4页

摘  要:书面言语作品是个人对语言机能具体运用的结果。由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不同 ,个人对语言机能的具体运用千差万别。这种差别是由于个人书面语言作品中存在着“超语言剩余部分”而产生的。个人言语风格是体现在言语作品中宏观、抽象的某种气氛或格调。对个人言语风格的司法鉴定实际上是对以“超语言剩余部分”为核心的个人言语风格表达手段系统的鉴定。对个人书面言语特征的司法鉴定主要是对“超语言剩余部分”

关 键 词:个人 言语风格 表达手段 超语言剩余部分 司法鉴定 

分 类 号:D918.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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