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退免税的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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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宝广 刘亚宏 张宏伟 

出  处:《税务纵横》1997年第9期14-16,共3页

摘  要:国务院决定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从1997年1月1日起在退税管理上由原来的“先征后退”和“免、抵、退”两法并行统一为全部实行“免、抵、退”办法。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规定,对于生产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允许对本期出口核销的进口料件应纳税额在计征增值税时予以扣除,并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这样,对于众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来说,既面临着如何按照新的“免、抵、退”办法要求核算进料加工业务的问题,又存在着如何对上溯到1995年的进料加工业务进行调帐的问题。下面谈一点我们的意见。

关 键 词:生产企业 进料加工 应交增值税 进口料件 先征后退 出口退税 进项税额 处理问题 产品销售成本 应交税金 

分 类 号:F810.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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