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忙歇业勿忘办理“停歇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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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毕秋杰 林治强 

出  处:《税务纵横》1998年第9期60-60,共1页

摘  要:近年来,农民利用农闲时节务工经商的很多,时下,又近农忙季节,这些农民朋友便要回家忙活一阵农活。在这里,提醒广大农民朋友一声:农忙歇业勿忘办理停歇业手续。 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停产、停业半个月以上,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停歇业申请表”,交回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发票、发票领购簿,以此作为停歇业期间不营业的证明。

关 键 词:主管税务机关 《税收征管法》 歇业申请 农忙季节 纳税人 滞纳税款 发票领购 税务登记证 生产经营 我国税收 

分 类 号:F810.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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