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本月实施——征纳双方均应慎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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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金民 

出  处:《河南税务》1997年第10期10-12,共3页

摘  要:从10月1日起,经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正式生效.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新修订的《刑法》首次将“危害税收征管罪”列入其中,并在“读职罪”一章中第一次针对税务人员的非法公务行为进行了界定.该项法律的出台不仅为税务部门坚持“依法治税”提供了操作性更强的法律依据,而且标志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税收工作中征纳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更加明晰.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新《刑法》,纳税人和税务工作人员都应认真学习.

关 键 词:有期徒刑 增值税专用发票 新《刑法》 危害税收征管罪 征纳双方 没收财产 其他严重情节 骗取出口退税 偷税数额 无期徒刑 

分 类 号:F810.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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