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渎职犯罪的主体构成及相关建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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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常东义 王学彬 

机构地区:[1]周口市地税局

出  处:《河南税务》2003年第6期59-59,共1页

摘  要:一、关于渎职罪主体的界定 现行《刑法》关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的规定主要有两条,一是第四百零四条规定的不征少征税款罪;二是第四百零五条规定的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犯罪。根据这两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国家税收管理职权的过程中,发生渎职行为。

关 键 词:主体构成 抵扣税款 渎职行为 管理职权 国家税收 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 中从事 税务机关 犯罪主体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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