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提单首要条款的性质和效力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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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邓达奇[1] 

机构地区:[1]广东商学院研究生学院,广东广州510320

出  处:《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7年第S2期222-223,共2页Journal of Shan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摘  要:提单的首要条款是规定有关承运人权利、义务、责任和免责等事项的条款,适用有关国际公约或内国法化的公约。其性质上属于法律适用条款,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提单适用的法律。在首要条款适用范围内,首要条款的效力优先于提单法律适用条款。如果海上货物运输涉及地区条款规定的港口,则地区条款的效力优先于首要条款。同提单其他条款相比,首要条款具有优先的地位,其他条款与之相抵触的无效。在以我国为法院地国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承认和尊重当事人在首要条款中作出的法律选择。

关 键 词:首要条款 法律适用条款 地区条款 分割论 

分 类 号:D996.1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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