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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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税收与社会》1997年第3期61-61,共1页Taxation and Society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37号文件精神,现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在2000年底以前,对下列出版物继续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2.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3.各级人大、政协、妇联、工会、共青团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4.新华通讯社的6种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参考消息》、《半月谈》、《了望》、《内参选编》、《国际内参》、《参考资料》;5.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6.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

关 键 词:机关刊物 文化单位 增值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机关报 财政部 计划单列市 先征后退 中国共产党 财政监察 

分 类 号:F810.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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