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出资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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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宇[1] 方芳[2] 

机构地区:[1]中国医科大学,辽宁沈阳110001 [2]沈阳师范大学,辽宁沈阳110034

出  处:《沈阳干部学刊》2006年第2期37-39,共3页Journal of Shenyang Official

摘  要:出资者的出资是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基础,是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保障,在公司运转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随着各国对公司资本制度的修正,我国出资制度的相关规定已经不再符合现实的发展,必须要对有关规定进行改革。在资本制度方面采取折衷资本制,降低最低资本额度,并允许以股权、债权、信用、劳务等形式进行出资,并在公司成立后出现股东出资瑕疵的情况下,课以股东差额填补责任及连带认缴责任,以对出资不足进行填补。

关 键 词:出资制度 资本制度 最低资本额度 出资形式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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