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2009年度预留生育保险费缴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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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出  处:《天津社会保险》2009年第5期58-58,共1页Tianjin Social Insurance

摘  要:津人社局函〔2009〕66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津政发〔2005〕69号)和《关于实施【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局〔2005〕238号)文件精神,对于破产企业中已怀孕女职工,须预留生育保险费,

关 键 词:生育保险费 人社 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基金 检查费 人力资源 

分 类 号:F842.6[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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