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害的归责原则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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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童光法[1,2]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 [2]北京农学院文法学院

出  处:《东方法学》2015年第3期27-38,共12页Oriental Law

基  金: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项目批准号:12AZD062);北京市教委人文社科重点项目(项目批准号:SZ201510020012)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了环境侵权无过错归责原则。环境侵权概念内涵,即指因人为活动而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进而损害或者可能损害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环境权益等的行为。环境侵害包括环境侵权和纯环境损害,纯生态环境损害不包括在环境侵权范围之内。试图通过环境权或生态权理论的建构或者通过"纯经济损失"的法律解释方法将纯环境损害纳入传统私法救济路径并非可行。可行的路径应为借鉴欧盟环境责任指令,制订我国环境责任法,规定一定目录的企业、行业、场地、设施、装置等的所有者、经营者、持有者或占有者对其运营所致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对此以外的情形承担过错责任。

关 键 词:环境侵害 环境侵权 纯环境损害 无过错归责原则 过错归责原则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68[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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