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住房权视域下小产权房的合法与非法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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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升[1] 

机构地区:[1]广东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出  处:《东方法学》2015年第3期60-67,共8页Oriental Law

基  金:作者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公民住房权与房地产税法制度因应研究"(项目批准号:13YJC820052);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小产权房规制法律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GD12YFX03)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小产权房是一种非独立房地产,依赖于农村土地制度与农民身份。主张其合法化的立论基础在于小产权房是一种普通财产性资源,目的在于迎合资本对于利益的追求,最终实现农村土地的私有化。主张其非法化的理由系小产权房是农民在实现自己的公民住房权过程中的被短期利益诱惑下的副产品。处理小产权房问题要遵循人权高于资本利益的原则,走出传统依靠商品化房地产之路,按照公民住房权应然含义下的房地产标准,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政策非法化小产权房。

关 键 词:公民住房权 小产权房 人权 住房保障立法 住房保障政策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2.29[政治法律—法学] D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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