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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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新法规月刊》2001年第5期21-22,共2页

摘  要:第一条 为保证检察人员依法履行公务,促进检察机关的廉政建设,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检察人员之间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关 键 词:检察人员 检察院 任职回避 公务回避 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法定代理人 检察委员会 回避申请 副检察长 

分 类 号:D920.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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