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香港地区与我国台湾地区之间仲裁裁决的相互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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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美榕[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出  处:《仲裁研究》2011年第1期39-53,共15页Arbitration Study

摘  要: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相互执行,关系到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最终实现,关系到国际商事仲裁价值的实现,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程序和环节。在我国台湾地区,1997年《香港澳门关系条例》第42条及其相关规定,是我国台湾地区执行我国香港地区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近年来,我国台湾地区在执行我国香港地区仲裁裁决的实务方面采取了积极的态度,并获得了很多宝贵的实务经验。在我国香港地区,依据《仲裁条例》第2GG条的规定,我国香港地区以外地方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在我国香港地区获得执行,包括我国台湾地区作出的仲裁裁决。目前我国香港地区法院还没有执行我国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制度。

关 键 词: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的执行 互惠原则 正当法律程序 公共秩序 

分 类 号:D997[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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