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唐要家[1]
机构地区:[1]浙江财经学院经贸学院
出 处:《制度经济学研究》2011年第2期119-137,共19页Research on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反价格合谋的激励性执法政策研究”(08 BJY095);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维持转售价格问题研究”(07JJD630017)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公共执行并不能确保法律的最优实施,私人执行是反垄断法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反垄断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并行的双轨体制能形成制度互补性和满意的执法效果。私人执行的有效性从根本上取决于私人诉讼制度设计决定的激励水平和激励结构,因此,需要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实现执法收益和执法成本的有效平衡。有效的反垄断私人执行体制,应该赋予私人恰当的起诉权,通过多倍损害赔偿给予私人充分的诉讼激励,并通过有效的法律制度设计来实现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的程序协调和采用有效诉讼激励机制来降低私人执行的成本,从而形成有效的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的互补性制度安排,促进法律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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