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验资的几个问题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钟永成 

机构地区:[1]温岭会计师事务所

出  处:《浙江财税与会计》1999年第10期20-21,共2页

摘  要:近几年来,由验资业务而引发的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诉讼日益增多,本文就此谈几点看法。 一、验资时的资产形态 国家工商局第44号令《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第44号令”)第七条规定:“注册资本中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应当将其认缴的出资足额存入新设立公司所在地银行的‘专用帐户’。公司成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专用帐户’内的资金”。照此规定,新设立的公司不能在验资之前将这部分货币资金用于购买原材料、购建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这对内资公司验资尚可操作,但对新设立的“三资”

关 键 词:注册会计师 验资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资本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 实物资产 出资比例 营业执照 货币资金 资产形态 

分 类 号:F810.42[经济管理—财政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