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中的公法原理及其在“商法通则”中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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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醇[1] 

机构地区:[1]浙江师范大学法律系

出  处:《中国商法年刊》2007年第1期41-47,共7页China Yearbook of Commercial Law

基  金: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交易成本的程序控制"(06CGZF25YBX)的成果之一

摘  要:一个原理或制度要进入"商法通则",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为商法所独有,不致重复民法的有关内容;是商法中的重要制度或原理,以避鸡毛蒜皮之嫌;在商法之中具有一般性或出现频率很高,以避免偶然性的内容进入通则性文件。

关 键 词:商法通则 商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通知程序 《破产法》 会议程序 债权人会议 商事交易 合伙企业法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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