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闲置土地处理和利用的若干意见和建议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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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建新 武小平 

机构地区:[1]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政策法规处

出  处:《中外房地产导报》1998年第19期43-44,共2页

摘  要:一、闲置土地的定义和界定范围 闲置土地是指在城乡范围内,土地使用者违反法律规定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未加以开发利用的空闲土地。闲置土地大致包括以下情形: (一)有偿出让的城市国有土地,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仍未使用的; (二)行政划拨的城市国有土地,超过原批准机关规定的期限仍未动工的,或者虽未规定开工期限,但长期未使用的;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经批准的非农建设用地。

关 键 词:闲置土地处理 若干意见 城市国有土地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行政划拨 用地单位 未使用 闲置问题 收回土地 复耕 

分 类 号:F293.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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