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传统“德法兼治”的主导倾向及其历史根源——中西方传统“法律”、“道德”的历史差异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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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杨[1] 

机构地区:[1]中共南通市委党校,江苏南通226007

出  处:《前沿》2002年第8期118-121,共4页Forward Position

基  金: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十五"规划项目 (N2- 0 19)

摘  要:“德主刑辅”是中国传统“德法兼治”的主导倾向 ,“封建礼治”是中国“德主刑辅”的历史根源 ;“法主德辅”是西方传统“德法兼治”的主导倾向 ,“民主意识”是西方“法主德辅”的历史根源。中西方传统“法律”的历史差异在于法律的来源不同、法的约束力不同、权力的制衡不同、奉行的宗旨不同 ;中西方传统“道德”的历史差异在于道德的权属不同、道德的观念不同、主体的个性不同、道德的存量不同。

关 键 词:德法兼治 法律差异 道德差异 历史根源 中国 西方国家 

分 类 号:D90-053[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B82-05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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