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义务是投资基金立法的核心  被引量:1

Trust Obligation is the key of Investment fund Legi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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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成建 

机构地区:[1]润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出  处:《经济导刊》2002年第10期12-16,共5页Economic Herald

摘  要:投资基金在美国被称为"共同基金"(Mutual Fund),英国称为"单位信托基金"(Unit Trust),日本和台湾地区称为"证券投资信托基金". 基金各方当事人--持有人、管理人、托管人,一向被称为"投资基金三角",他们之间靠基金契约以及托管协议来调整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所有权、经营权和保管监督权三权分立的结构关系中,信托义务是最为关键的制度.

关 键 词:信托义务 投资基金 立法 

分 类 号:D922.28[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F830.8[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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