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监管的影响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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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华兵[1] 胡清汶[1] 

机构地区:[1]复旦大学中国经济研究心国际金融系

出  处:《新金融》2002年第9期28-30,共3页New Finance

摘  要:一、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框架的形成及其特点尽管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银行监管国际组织,也不具备任何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正式监管权限,但其提出的1998年巴塞尔协议在执行中显示出较高的可操作性和合理性,长期以来一直是国际银行业风险监管最有代表性的监管准则,被100多个国家自愿采用。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的主要特点包括:(1)突出强调了资本充足率的标准和意义;(2)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3)强调国家风险对银行信用风险的重要影响。

关 键 词: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商业银行 中国 经营风险 金融监管 

分 类 号:F832.33[经济管理—金融学] F8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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