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的两种解决方法——兼析我国涉外民商事诉讼相关制度及其完善  

On the two Settlement Ways of International Civil and Commercial Parallel Litigation——Both On Chinese Civil and Commercial Litigation Concerning Foreign Interests and Its Perfec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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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长海[1]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21

出  处:《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5-11,共7页Journal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or Administrators

摘  要: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是妨碍国际司法协助的一大障碍,寻求该问题妥善解决的方法一直是困扰各国的难题。先受诉法院原则与不方便法院原则在各国司法实务中的适用对解决这一问题起着巨大的作用,其对我国涉外民商事诉讼竞合的解决同样具有参考意义。面对我国对外交往的扩大态势,我国涉外民商事诉讼的相关制度显得相当滞后,借鉴这两个原则来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无疑是一种出路与选择。

关 键 词:国际民商事诉讼 诉讼竞合 涉外民商事诉讼 先受诉法院原则 不方便法院原则 

分 类 号:D997.3[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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