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农村集体资产变更可以适用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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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农村经营管理》2016年第7期47-47,共1页

摘  要:《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于2016年5月25日经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在条例上首创税费优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非交易性的产权变更,可以适用税收优惠。条例第十条规定,适用税收优惠等政策的产权变更,总共有3种类型,集体资产登记主体由村民自治组织或其他组织变更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行政区划调整或者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等情形引起的变更登记,以及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等情形引起的变更登记。

关 键 词:农村集体资产 税收优惠 广东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自治组织 产权制度改革 行政区划调整 产权变更 

分 类 号:F302.6[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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