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刑时代:中国法律传统肇始之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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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龙大轩[1] 梁健[2]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 [2]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出  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5期169-177,共9页Ecupl Journal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重新认识中华法系"(项目号13AFX003);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法律文化研究传播协同创新团队"建设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上古夏商周作为礼刑时代,是中国法律传统的肇始之基。这段时期的礼具有道德与法律的双重属性,礼既具备了道德规范的形式,又具备法律规范的形式。其时并不存在独立于礼的法,其法律形式主要是"礼"与"刑"。礼乃行为规范,刑为制裁手段,即刑罚。刑依赖于礼而存在,囊括在礼的范围之中。所以上古夏商周,法在礼中,礼外无法,出礼入刑,这是中国法律传统礼法体系的原生状态。夏商周礼乐刑政"大统"的确立,既是中国法律传统的肇始,也是后世道统所源与"大经大法"所本。

关 键 词:礼刑时代 中国法律传统 上古夏商周 

分 类 号:D92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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