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在法律规范层面上的四种表达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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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彦涛[1] 

机构地区:[1]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06

出  处:《天水行政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5期13-18,共6页Journal of Tianshui College of Administration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宪法价值评价研究"(项目编号:14BFX026);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宪法价值实现研究"(项目编号:12YJA82008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权利是法律规范中的基本范畴,其类型经由霍费尔德的精致分析达到非常细腻的程度。霍费尔德的权利类型是建立在普通法系的经验之上,对于习惯借助法律规范思考的我们来说理解起来有一定难度。借助于凯尔森的语言来表述霍费尔德权利类型,就可以在法律规范层面获得权利的四种表达:根据法律规范请求对不法行为人进行制裁、法律规范没有对不法行为规定制裁的"自由"空间、根据法律规范改变法律关系的能力、法律规范在此种法律关系中对主体不适用。

关 键 词:权利 自由 制裁 法律规范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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