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僵尸企业”破产重整中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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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婷婷[1]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61

出  处:《天水行政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5期24-26,共3页Journal of Tianshui College of Administration

摘  要:与政策性破产不同,新常态下的企业破产不以牺牲债权人的利益为代价,而是债权人之间、企业职工间的双方博弈。破产企业的管理人作为企业的有权接管人,需要处理好债权人债权申报、职工债权的清偿、过往诉讼案件的纠错和重整方的引入工作,将"僵尸企业"盘活。解放"僵尸企业"占据的大量劳动力、土地、房产等资源,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关 键 词:僵尸企业 债权清偿 纠错程序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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