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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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珏[1] 

机构地区:[1]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广东深圳518000

出  处:《青年时代》2016年第28期75-75,共1页YOUTH TIMES

摘  要:善意取得是当代民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而为保护交易安全而设立。而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不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条件,因此,动产抵押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便有不同的学术主张。在民法里,动产物权的变动是以移转占有为表征的,在动产抵押中,善意第三人所信赖的,是无权处分人占有标的物的事实,此乃是善意取得的基础。在动产抵押,法律既明确规定不以受让占有为必要,在决定善意取得能否成立也不应以受让占有为要件,才能保护善意设定动产抵押权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关 键 词:动产抵押 善意取得 交付 交易安全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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