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台湾地区监听制度的新变革——以通讯记录的保护为视角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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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国庆[1] 

机构地区:[1]广东省韩山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出  处:《海峡法学》2016年第4期55-62,共8页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摘  要:台湾地区保障公民通讯秘密自由权的法律规定内容较为全面,既保障通讯的内容,也保护通讯记录。通过2014年"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的修正,台湾地区最终确立了调取部分案件通讯记录应恪守重罪原则、法官保留原则与相当事由原则,从而建构起有限的司法审查制度,运作程序已具备法治化与正当性,此举能够较好地保护公民的通讯记录,进而保障通讯秘密自由权。

关 键 词:通讯记录 隐私权 人性尊严 正当程序 

分 类 号:D927.582.8[政治法律—法学] D927.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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