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的生态自然法制及其现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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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维新[1] 

机构地区:[1]湖南文理学院法学院,湖南常德415000

出  处:《丝路视野》2016年第25期40-42,54,共4页The Silk Road Vision

基  金:2010 年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评审委员会课题“ 生态文明背景下法律生态化研究”( 编号1011253B);2011 年校级重点科研项目“两型社会背景下法律生态化研究”(编号JJZD201104);2016 年湖南省教育厅一般项目“当代中国的“‘法律生态化’研究”(编号16C1095).

摘  要:先秦的文明蕴涵着丰富的生态自然法制保护思想。先秦时代不仅观念上有理性的自觉认知,而且对生态自然环境的保护有了明确而严格的法律制度规范。《吕氏春秋》对生态自然法制保护问题有专门的系统论述与研究,其中所蕴涵的朴素生态伦理观,构成了其后不断发展的生态自然法制理论的直接来源。研究先秦的生态自然法制,对于我国当今“两型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有积极的认识价值与启示意义。

关 键 词:先秦时代 生态自然法制 《吕氏春秋》 现代意义 

分 类 号:F832.3[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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