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实践中几种具体危险方法性质的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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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江珞伊[1] 张莹[1]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000

出  处:《科教导刊(电子版)》2017年第3期152-153,167,共3页The Guide of Science & Education (Electronic Edition)

摘  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争议行为,诸如高压线旁堆物、挂物,盗窃或毁坏公共设施,非驾驶人员拉动方向盘或拉拽驾驶员,传播非性病传染病病原体,生产、销售危险物品或者有毒食品,实体抢红包等,需从危害客体、行为危险性、结果危险性三方面共同判断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其中出现问题最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与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的界限问题,三者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而主观状态的判断要看客观行为,诸如行为人是否逃逸、是否采取减速、刹车措施等。

关 键 词:危险方法 危险性 交通肇事 危险驾驶 

分 类 号:DF625[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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