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害债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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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晓洁[1] 

机构地区:[1]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500

出  处:《科教导刊(电子版)》2017年第6期112-112,共1页The Guide of Science & Education (Electronic Edition)

摘  要:在传统民法理论中,侵权法保护的范围仅限于物权等绝对权利,对于债权的保护则应该由债权法来进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债权的优势地位越来越明显,而债权受到侵害的形式也有了新的变化,由第三人的行为对债权造成侵害的现象越来越多,依照债权的相对性原则,债权法是无法对债以外第三人的行为进行干预的,而侵权法的保护范畴又不包括债权,这样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却无法得到保护。

关 键 词:第三人侵害 债权 不可以侵性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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