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质询司法机关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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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廖原[1] 

机构地区:[1]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广西南宁530023

出  处:《桂海论丛》2017年第1期115-119,共5页Guihai Tribune

基  金:2016年度广西法学会重点课题<广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研究>(GFKT(2016)A01);广西高等学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工程资助项目(桂教人[2014]39号)

摘  要:人大代表对司法机关个案进行质询并不能因在宪法中没有规定而被确认为违宪,下位法对于宪法的补充是宪法实施的一种方式。要判断人大代表质询司法机关的合宪性应当结合宪法的其他规范来综合判断。从宪法对于国家权力的分工配置来看,这种质询权有合宪性基础,但是质询必须要保障司法权的独立和完整行使,因此人大代表质询司法机关的权力行使必须保持克制,在监督中确立"成熟原则"。

关 键 词:人大代表质询权 司法权独立行使 合宪性 

分 类 号:D916.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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