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还需再细些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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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韬[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人民论坛》2017年第13期136-137,共2页People's Tribune

摘  要:通过企业所公示的信息,交易当事人可以消减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降低交易风险,维护市场安全。然而,现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在立法与执法的实践中,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立法规定对于一般企业的公示标准尚嫌笼统。因此,公示标准宜按照企业规模划分为四档,以加强旨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彰显企业资产信用的制度建设。

关 键 词:企业信息公示 信用监管 债权人 

分 类 号:DF438[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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