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方位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治精神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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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红[1,2] 

机构地区:[1]陕西省行政学院 [2]陕西经济管理职业技术学院

出  处:《改革与开放》2017年第10期43-44,共2页Reform & Openning

摘  要:规范性文件分为立法性文件和非立法性文件,后者主要指行政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低于立法性文件。近年来,各地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仅数量多,而且在内容和程序上多有不合法、不合理之处,极大地损害了地方政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只有依法行政、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服务型政府,才是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法治精神的根本途径,其中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关 键 词:行政规范性文件 法律效力 简政放权 服务型政府 法治精神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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