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房屋征收中发挥人大作用的对策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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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邹爱华[1] 储贻燕 

机构地区:[1]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62

出  处:《决策与信息》2017年第16期25-37,共13页Decision & Information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外土地征收制度比较研究>(14AZD075);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土地征收权研究>(12BFX102);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土地征收权配置优化研究>(2013T60834);湖北省教育厅2014年哲学社会科学重大项目:<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与经济转型研究>(14ZD013);湖北省人大常委会2013年项目:<发挥人大在城市房屋征收中的职能作用问题研究>

摘  要:当前,我国人大没有在城市房屋征收中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由于多种因素影响,城市房屋征收纠纷频发,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和社会的稳定。为了构建和谐社会,扩大城市房屋征收的社会效益,我国应借鉴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立法机关在城市房屋征收中的做法,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在城市房屋征收中的作用:一是立法作用,规范城市房屋征收行为的法律条款。二是决策作用,对部分重要的房屋征收做出决定。三是监督作用,对房屋征收决定的执行过程进行协调与监督。

关 键 词:人大 人大常委会 人大代表 城市房屋征收 立法 监督 

分 类 号:D624[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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