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变动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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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田士永[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

出  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3期65-73,共9页Ecupl Journal

基  金:"中国政法大学校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合同法》第2条界定了合同的概念,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但对于该条规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存在不同解释,而不同解释直接影响到《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文章首先从解释方法的选择和适用入手,认为应当坚持文义解释优先。基于这种解释,《合同法》第2条所规定的合同变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关系,除债权关系外,还包括物权关系和身份关系。如果解释《合同法》第2条采广义合同说,民法典总则就应当规定合同的一般规则。

关 键 词:合同解释 民事权利义务 民法总则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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