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三权分置”的法律意蕴与制度供给  被引量: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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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温世扬[1] 吴昊[2]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出  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3期74-82,共9页Ecupl Journal

摘  要:在"三权分置"的法律架构中,"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权的分离属承包土地的"债权型利用",但应赋予分置后的"土地经营权"一定的支配和排他效力以利其流转。"三权分置"的法制完善应从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稳定土地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等方面着手,明确集体土地成员权内容,完善土地承包权设立与存续规则,凸显土地经营权的财产性质,确立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及其配套制度。

关 键 词:三权分置 集体所有权 农户承包权 土地经营权 流转形式 

分 类 号:D922.3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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