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规范解释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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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保红[1] 

机构地区:[1]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

出  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3期170-182,共13页Ecupl Journal

基  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7批面上资助项目"(项目号2015M5702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立法与实践对宪法规定的"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曲解损害了土地权益人利益并严重违背法理。目前学者的种种解释或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或存在与历史事实不符的问题。制宪原意是在允许原土地权益人继续使用的情况下将城市土地国有化,这与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然而,经过历次修正案和土地市场的开放,条文意义改变为在土地权益人保留了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将城市土地国有化。原土地上的权益人的权益虽经历了从所有、使用到使用权的转变,但并未发生实质改变。该解释可以通过《宪法》第13条公益征收条款之规定反向推出。《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应当根据新解释予以重新修订。

关 键 词:宪法 土地 非公益征收 解释 国家所有 

分 类 号:D922.3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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