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担保民事责任裁量借鉴限制比较过失规则的可行性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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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文奇 

机构地区:[1]太原铁路公安局秦皇岛公安处,山西太原66000

出  处:《职工法律天地(下)》2017年第2期56-56,共1页

摘  要:无效担保是指担保合同因缺乏法定生效要件而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为无效。担保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担保无效,不产生担保责任,但并不是不产生其他任何责任。目前理论上较为一致的观点认为无效担保合同的民事责任属缔约过失责任。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后,这一理论扩充和发展至合同无效或撤销的情形。故担保合同无效产生的民事责任也属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但担保合同的无效在实践中不仅仅因一方违背诚信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往往是双方的混合过错所产生的无效,而且担保合同从属于其所担保的主合同,故其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规则与赔偿范围有其特殊性。

关 键 词:担保无效 缔约过失责任 比较过失 限制比较过失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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