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赔偿中居民性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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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呼振煜 

机构地区:[1]山东德桥律师事务所,山东东营257300

出  处:《职工法律天地(下)》2017年第2期73-73,共1页

摘  要:人身损害赔偿历来是司法界和社会关注的问题,在“三个代表”写入宪法之际,在“执政为民”、“司法为民”思想的指导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日颁布并实施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从而成为审理各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依据。《解释》第25条、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的规定将对受害人的分类,从过去以户口或户籍为标志划分为“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到现在以职业、居住、生活的地域和时间为标志划分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这是人身损害赔偿立法的一个进步。

关 键 词:《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农村居民 民事赔偿 非农业人口 性质 “三个代表”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为民 

分 类 号:D923.8[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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